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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应该知道的十大特殊保护(上)
//www.workercn.cn2016-03-07 14:40:05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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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工工作受保护 有权享受哺乳假

  赵女士是一家服装厂的女工,生完小孩后刚上班一周,便一阵诉苦:“产假没休完单位就一个劲儿的打电话催我上班,现在又让我加班、上夜班,不然就辞职。”

  她所在的服装厂是一家专做代工、外贸订单的企业,春节后业务量猛增,为了按时完成订单,单位不仅让职工白班和夜班轮班工作,还要求每天加班2小时。赵女士不同意加班、上夜班,主管就把她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取消了,并告知会按延时加班向她支付工资,可她不同意,并询问自己该如何维权:“有哺乳时间就能提前一小时下班,可单位不同意,说要么按厂里要求上班要么辞职。我想问问,服装厂有权这样安排我工作吗?”

  褚军花解答:为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我国专门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规中,规定了企业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其中普通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另外,针对女职工在经期、怀孕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对于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有相关规定。对于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更不能取消其哺乳假。所以,服装厂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单位应立即改正。否则,赵女士有权向当地劳动监查部门举报。

  单位应健全制度 预防女工被骚扰

  24岁的曹女士是一家食品公司派驻超市的促销员,入职不到半年,福利待遇也不错,但近日却想不干了。她表示:“跟我在同一个超市工作的有三名促销员,都归公司业务小李管。他今年29岁了,未婚。得知我没有男朋友后,他就在我每次当班时过来,名义上是来了解销售情况,实际上是来跟我搭讪。”

  曹女士干脆挑明自己不喜欢他,让他别来纠缠。小李不死心,经常通过微信给她发来黄段子。曹女士想把对方拉黑,可要货、换货等工作又需要用微信沟通,她不知如何是好。

  另一位从事销售工作的女员工小程也表示,与业务客户吃饭是常事,为了避免自己吃亏,领导只得让男同事跟她一起去。

  据了解,目前,女职工遭遇性骚扰时不敢声张、忍气吞声的情况比较多。

  褚军花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根据法律规定,曹女士、小程等遭受性骚扰的女职工,可向本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工会、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同时,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由此,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否则,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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