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职工话题-正文
女职工权益遭侵害 咋维权
//www.workercn.cn2015-03-06 08:13:07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分享到: 更多

  产假期间未足额发工资

  女职工可要求单位补足

  29岁的马助华是北京一家商贸公司的商品主管,2012年4月1日入职,当时约定工资为4800元。她说:“面试时,人事主管说如果一个月的试用期合格就被正式聘用,到时会签劳动合同,但后来一直没签。我提过几次,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我也懒得问了。”

  马助华介绍,2014年3月6日至同年7月12日期间,她因生小孩休了产假。每个月的工资本来是4800元,但她休产假期间,却发现公司是按3000元的月薪标准发放的,代扣个人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后,她实际得到的月工资只有2700元。

  为了能及时报销生育津贴,出了满月她就把各种单据送到单位,还填写了申领生育津贴的登记表,心想报销回来也许工资就多了,可她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后,工资仍然没补给她。

  “我问了一些朋友,她们都说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可我的工资为何一下少了这么多呢?所以我就问我们部门的陈经理。他说你天天不上班在家看孩子,一个月给你3000元工资还少啊?也就是咱们公司,你哪找这么好的事啊。无论我怎么说,他都觉得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不低,好像我已经占了很大便宜似的。”马助华说。

  接着她又找到人事部,对方说生育津贴还没报销回来。因为产假期间发了工资,即使报回来了,这笔钱也属于用人单位而不能再发给她。

  “我反复找了好几次,他们总是那一套说辞。时间长了,他们看我的眼光都变了,总觉得是我想占便宜似的。”马助华了解到自己得到的那点工资远低于单位的平均工资,为了讨个公道,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自己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对于马助华的仲裁请求,单位称“社保告知我单位,生产后一年才能发放产假津贴,所以我单位不知道现在的发放标准是否正确。”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商贸公司向马助华支付产假工资差额7600元。

  工会提示:

  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安慧敏告诉记者,被单位一再拒绝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后,马助华也有些惴惴不安:难道真是自己错了?她到工会来咨询,了解到由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承担着喂养婴儿的责任,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安慧敏提醒广大职工朋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所以像马助华这种情况,商贸公司在她休产假期间未足额发放工资,应当支付差额。经工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马助华得到了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7600元,其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此外,《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所以,当女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1 2 3 共3页

我要留言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