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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遭侵害 咋维权
//www.workercn.cn2015-03-06 08:13:07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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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后遭遇单位解除职务

  可要求单位履行劳动合同

  28岁的李梅觉得自己很幸运,2011年9月刚来到北京打工,就被一家服饰公司招聘为缝纫工,而且还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去年6月,结婚4年多的李梅终于怀孕了,老公和双方父母都很高兴,但她却有些提心吊胆: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女职工只要一怀孕,就会被单位以各种理由辞退。虽然姐妹们都很气愤但也无可奈何,只能忍气吞声。自己的劳动合同又快期满了,会不会也得丢饭碗呢?

  不久,李梅出现流产先兆,医生给她开具了病休一周的证明。随后,她请同事将病假条转交给公司,自己就回家养病了。

  上班后,公司人事部通知她去财务结清工资,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李梅询问原因,对方称她的岗位离不开人,在她休病假期间,公司已另外招聘了一名职工顶替她的位置,现在她回来了也没岗位可以安排。

  李梅向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后,了解到维权的方式和途径,便在工会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服饰公司继续与李梅履行劳动合同。

  工会提示:

  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杨雪峰介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因而在本案中,当怀孕女工李梅要求上班时,仲裁委最后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李梅重回单位工作时,服饰公司也不能降低其工资,否则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李梅可以继续维权。(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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