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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生育双胞胎和“单独二孩”可以享受晚育假吗?
头胎生育双胞胎和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应享受《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
1.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2.产前工间休息。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产前假。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为期两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4.产假。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哺乳期。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性条款。
6.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为期6个半月。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7.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另外,对于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晚育假,丈夫可以享受3天晚育护理假。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但是对于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上海规定要看夫妻中的女方是否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女方是第一次生孩子;女方的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时女方年龄达到24周岁;生育行为发生在2004年4月15日之后。上述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缺一不可。
所以对于头胎生双胞胎的女职工,只要符合晚育条件,也可以享受晚育假以及这段时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的配偶也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但是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不符合晚育条件,不能享受晚育假期以及这段时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的配偶同样也不能享受晚育护理假。
还有,上海规定,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此外,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不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在办理退休手续或是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时,都可以获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头胎生育双胞胎和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和配偶,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津贴及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也不能享受给予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